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
一、办理范围
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,经市环保局初审后,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,必须委托有环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。
二、评价程序
(一)、环境影响报告表
1、建设单位将《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请表》交环评单位;
2、环评单位按有关规定认为有必要的,派员到拟建厂址察看,布设监测点等;
3、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,交建设单位送市环保局监督科审批。
(二)、环境影响报告书
1、建设单位将《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请表》交环评单位;
2、环评单位派员到拟建厂址勘察,布设监测点等;
3、编制评价大纲(含评价费用概算);
4、双方签订评价合同;
5、环保局到现场监测;
6、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,交建设单位送市环保局监督科审批。
三、有关资料
1、委托环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书;
2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书;
3、建设地点、项目规模、产品产量、原材料、燃料、产污设备、工艺流程、“三废”排放量、员工人数等;
4、选址位置图、项目建设平面图、厂址四置图;
5、“三废”处理工程设计方案。
四、评价依据
1、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1998年253号令);
2、《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(试行)》(粤环1990[141]);
3、《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(粤人大[1994]57号);
4、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》(HJ/T 2.1-2.3-93)、(HJ/T 2.4-95)。
五、工作期限
环境影响报告表
1、自收到《申请表》后五个工作日内派员现场察看。
2、自现场察看后(需补资料的,从补齐资料之日起)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表。
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
1、自收到《申请表》后五个工作日内派员现场察看。
2、评价合同签订后(需补资料或评价费用未到户的,均从补齐资料或款到户之日起)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。
代办排污许可证
凡在我市区域内排放污染物(废水、废气、固体废物、噪声)的企事业单位、个体工商户,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《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》(简称《排污许可证》)或《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》(简称《临时排污许可证》)
申报材料: (1)《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》一式三份(最后页加盖环保分局初审意见)
(2)环保审批资料(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、环境影响报告表)复印件
(3)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(或环境保护达标核准意见)复印件
(4)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依据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十五条第二款、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》(国务院令第284号)第十条、
《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》(1988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)、
《广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〉办法》(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9号)第六条、第十七条、
《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粤环法〖1997〗3号) 符合发证条件的,发给 《排污许可证》或《临时排污许可证》,不符合的,给予书面答复。